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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滞纳金征收比例

来源: 潍坊在线    所属频道:小城大事   发布时间:20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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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在线消息,潍坊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滞纳金征收比例,22日,记者从潍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社保部门调整企业社会保险滞纳金,由原来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统一调整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证企业能够顺利度过年关。 

        为了帮助年底资金周转困难的的中小企业顺利的渡过难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社会保险法》调整了滞纳金征收比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2日,潍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社保经办机构已于近日开始降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征收比例,对市直及各县市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由原来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统一调整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征收比例的降低,有效减轻了欠费单位的经济负担。 

        但同时也对欠费企业作出了缴费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在发出催告书后,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在一些公用事业领域,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一般认为,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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