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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潍坊市将增设城镇医保定点机构

来源: 潍坊在线    所属频道:小城大事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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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在线消息,2012年潍坊市将增设城镇医保定点机构,从3月1日至10日我市接受2012年度新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机构定点需有10名以上执业医师,新增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品种应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80%,同时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

市人社局统筹考虑城区和各县市实际情况,按“总量控制,逐步纳入”的原则进行合理配置,确定新增定点数量。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于3月1日至3月10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申请。其中,市区(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的医疗服务机构,直接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申报。

新增医疗机构定点标准为,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设备;有10名以上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应在本医疗机构,医护比例不低于1:2,开放床位20张以上;科室设置较为齐全,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医保诊疗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新增门诊定点标准为,除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条件外,还应在人员设备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有3名以上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中医师),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地点应在本门诊,医护比例不低于1:1;全部医护人员应经过全科医学培训,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新增零售药店定点标准为,零售药店提报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和承办银行联网的必需设备及软件等条件;营业面积中心城区不低于80平方米,其它地区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6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低于50平方米;上年度营业额不低于80万元;药品经营品种应达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80%;具备24小时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周边应有一定数量的参保人群;附近无定点药店,店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服务条件上乘,非处方药品、处方药品与非药品分别摆放,并明显区别;原批准的定点零售药店因存在违规行为受到取消定点资格处罚,已完成整改,且已满24个月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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