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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

来源: 潍坊在线    所属频道:小城大事   发布时间: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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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在线消息,潍坊市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已纳入社会养老保险,4月1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可正常享受相应的养老金待遇。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也不再由企业自行承担,而是纳入工伤基金支付。

1至4级工伤退休职工

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

目前,我市凡达到退休年龄的1至4级工伤职工,已全部纳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为让这部分工伤职工退休后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我市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凡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以后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凡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并纳入今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

文件中还规定,1至4级工伤职工凡因缴费年限不足而按伤残津贴数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或者其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个月伤残津贴而补发差额的,以及因差额参与养老金调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养老保险基金代发。对以上养老保险基金代发代调所发生的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单独记账,并定期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其代发资金,确保做到不挤占养老保险基金。

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被鉴定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将按照规定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过程中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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