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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潍坊市城镇职工“慢保”疾病增至62种

来源: 潍坊在线    所属频道:小城大事   发布时间:201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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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在线消息,4月1日起,潍坊市城镇职工“慢保”疾病增至62种,记者日前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获悉,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有效提高参保人员待遇,自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调整内容可概括为“一降低二扩大四提高”,“一降低”是指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进一步降低;“二扩大”指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扩大、社区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的扩大;“四提高”是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日床位费支付标准、部分病种最高限额和公务员医补标准的提高。

住院起付标准降低:

社区住院300元起付,医院住院400元起

本次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降低了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先的400元降低到300元;一级医院由500元降低到400元,二级医院由700元降低到600元,三级医院仍为900元。

同时,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第二次住院,将根据医院等级不同分别按上述标准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慢保”再扩容:

新纳入21种慢性病病种,部分特殊慢性病可到社区卫生机构就医

根据市人社局最新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扩大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4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基础上,将肝硬化、白癜风、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等21种疾病纳入。

欲申请这2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需体检的患者可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不需体检的须提供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汇总后统一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各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对患有银屑病、白癜风、抑郁症(中、重度)、肾病综合征、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慢性青光眼、结核性脑膜炎、淋巴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泌尿系结核、丙型肝炎(限期一年)等病种的申请人员,每季度末下旬组织体检(县市区可根据申报人数半年组织一次),其他病种随时申报随时核定。

同时,我市还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病种,除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之外,增加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III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III级)、精神病病种,可从已公布的定点门诊特殊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在一定病因作用下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地异常生命活动过程,并引发一系列代谢、功能、结构的变化,表现为症状、体征和行为的异常。 疾病是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损害作用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一定的原因造成的生命存在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体的形态和(或)功能发生一定的变化,正常的生命活动受到限制或破坏,或早或迟地表现出可觉察的症状,这种状态的结局可以是康复(恢复正常)或长期残存,甚至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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