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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201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来源: 潍坊在线    所属频道:小城大事   发布时间: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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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在线消息,潍坊市2013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省现行收入分配政策,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了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我市企业可以2012年全市企业(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43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5%;(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2%;(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6%。
 
  对于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全市企业(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43元)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加职工工资。
 
  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职工工资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2012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或低于当年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且连续2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2013年经济效益有一定增长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工作人员表示,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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